1.無專賣許可證經營酒類者,可沒收其違章所得,并處以零售總額5%以下罰款,強制收購剩余酒類專賣品(按批發價80%折算)。無許可證生產酒類者,責令停產,沒收生產設備,原材料、產品和非法利潤,并處以一千至五千元罰款。
2.生產冒牌酒者,沒收其生產設備、原材料、產品和非法所得,并處以三千至五千元罰款,情節嚴重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3.對販運、銷售冒牌酒者,分別情節依下列辦法處理:屬轉手批發倒賣者,除沒收剩余假酒及非法所得外,并處以按銷售總值10%至30%罰金;屬零售者,除沒收剩余假酒及非法所得外,并處以按銷售總值10%以下罰款。無專賣證并銷售假酒的從重處罰。
凡生產和銷售冒牌酒、有毒酒類造成惡果者,要追究刑事責任。
4.違反酒類調進、批發管理規定,沒收其非法所得,并處以批發金額10%以下罰款,強行收購剩余酒類(按批發價80%折算),責令停止經營。
5.無《準運證》外運酒類,持有專賣許可證的,處以貨款總額10%以下罰款。沒有專賣許可證,強行收購其貨品(按批發價80%折算),并處以貨款總值10%以下罰款。
處罰款項如不按時交納的,可通知銀行凍結存款,強行劃撥。
6.本規定由市酒類專賣管理局實施執行,各級工商行政管理、公安、海關、交通、衛生、銀行、稅務等部門應積極配合,共同做好酒類市場管理,檢舉協助有功者給予獎勵。